以案释法:某公司傍他人商品包装装潢标识案

2021-07-19
摘要: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在“傍名牌”“搭便车”方面不断翻新花样,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一)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1日,吉林省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蛟河市场有销售冒用‘九三’注册商标的大豆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九三”牌大豆油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食用油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当事人生产的“九三毅腾”大豆油从商品上标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以及整体包装装潢外形特征,到包装装潢标识上商标凸显的位置、整体底色、图片位置布局、元素搭配等,均与“九三”牌大豆油相近似,视觉上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本案中,当事人在明知与“九三”牌大豆油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采用与“九三”牌大豆油相近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极易使人产生误认,具有主观故意性。此外,当事人在商场销售九三毅腾大豆油时销售人员在商品展柜下方打出“九三大豆油特价促销”宣传牌,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两款就是同一品牌或者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混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于2019年1月4日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产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标识1233份,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启示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在“傍名牌”“搭便车”方面不断翻新花样,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不仅是为了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规范竞争行为,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不正当竞争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为了快速占领市场和盈利,采取实施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是对原有商业品牌前期努力成果的窃取,同时,新型品牌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都无法通过消费者进行检验。

企业一方面要注重合法依规诚信经营,另一方面,企业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驾护航。企业发展到知名、有一定影响力来之不易,企业的字号、简称、商标、包装、装潢也都是企业的名片,所以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更应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希望我们共同努力,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点评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为:

1.“有一定影响”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悉。“有一定影响”体现了商业标识的实际标识力和影响度甚至知名性,对其进行保护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保护的理念和宗旨。如果商业标识不具备“有一定影响”的条件,那么对其的不当使用将是经营者主体之间的“私人侵权行为”,并不一定需要以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宗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2.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似、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擅自将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或者与该商品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禁止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3.本案当事人在明知与“九三”牌大豆油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生产的“九三毅腾”大豆油从商品上标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以及整体包装装潢外形特征,到包装装潢标识上商标凸显的位置、整体底色、图片位置布局、元素搭配等,均与“九三”牌大豆油相近似,视觉上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