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家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06-21
摘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合肥市杨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麻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1530020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小磨麻油;涉及标称生产企业为:合肥市杨天食品有限公司;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合肥瑶海区杨天食用植物油批发部;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6日;规格型号:2.5kg/瓶;涉及不合格项目为:酸价(KOH)。

(二)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合肥市杨天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上述小磨麻油195公斤,已销售35公斤。2020年12月24日,合肥市杨天食品有限公司开展了产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小磨麻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4元;2、没收不合格小磨麻油8瓶;3、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企业未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并记录,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未对涉案产品出厂的运输和交付进行控制,导致涉案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健全出厂检验及销售记录制度,加强对产品出厂运输和储运环节环境温度的控制,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

二、合肥瑶海区杨天食用植物油批发部销售的小磨麻油、锅巴炒米(糕点)、农家锅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1530020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小磨麻油;涉及标称生产企业为:合肥市杨天食品有限公司;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合肥瑶海区杨天食用植物油批发部;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16日;规格型号:2.5kg/瓶;涉及不合格项目为:酸价(KOH)。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1530021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锅巴炒米(糕点);涉及标称生产企业为:安庆市年华食品有限公司;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合肥瑶海区杨天食用植物油批发部;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规格型号:370克/袋;涉及不合格项目为:霉菌。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1000000001530022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农家锅巴;涉及标称生产企业为:宣城市农民伯伯食品有限公司;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合肥瑶海区杨天食用植物油批发部;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日;规格型号:称重;涉及不合格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对合肥瑶海区杨天食用植物油批发部的调查,对上述三批次不合格食品并案处理。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小磨麻油30公斤,已销售22.5公斤;购进上述锅巴炒米(糕点)59.94公斤,已销售40.7公斤;购进上述农家锅巴375公斤,已销售325公斤。合肥瑶海区杨天食用植物油批发部分别于2020年12月22日和23日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小磨麻油酸价(KOH)项目、锅巴炒米(糕点)霉菌项目、农家锅巴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锅巴炒米(糕点)52袋,农家锅巴20箱,小磨麻油3桶;2、没收违法所得673元;3、罚款5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可能为生产环节造成。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要求当事人完善进货渠道,加强产品品质把控,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