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油脂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调和油被罚

2021-02-19
摘要:

蚌埠市一油脂公司生产的一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检出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款伍万元整。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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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处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蚌埠市九华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皖康牌食用植物调和油

1、蚌埠市九华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皖康牌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5升,批号2020/07/11)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经查,蚌埠市九华油脂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鉴于该单位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未销售,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该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并处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以上罚没合计伍万元整(50000.00)。

[蚌市监罚〔2020〕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