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市鄂城区市监局通告关于不合格菜籽油核查处置情况

2020-09-01
摘要:

一批次高原菜籽油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潇湘晨报

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5月11日,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中百超市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文苑一号店经营的高原菜籽油(批号为2019-11-03,标称生产者名称:云南东昌农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并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品种高原菜籽油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我区食品经营单位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5月11日,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鄂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中百超市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文苑一号店经营的高原菜籽油(批号为2019-11-03,标称生产者名称:云南东昌农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DC20420700477030138)。并于2020年6月4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2020S0749)认定该品种高原菜籽油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04《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依法没收当事人未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高原小榨香(高原菜籽油)3瓶。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