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集中约谈!油企要高度重视,尽快排查防控这种物质!

2020-07-02
摘要:

6月29日,山东临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食用植物油安全风险提示。6月30日上午,山东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约谈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

6月29日,山东临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食用植物油安全风险提示。

近期,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发现个别芝麻油、食用植物调和油中检出乙基麦芽酚。企业在食用植物油中添加乙基麦芽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各食用植物油生产者立即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库存散装、预包装植物油以及留样进行检验,排查调和油每一个单一品种是否符合要求,一旦检出乙基麦芽酚,立即召回全部已售出产品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全文如下:

兰山市场监管关于食用植物油安全风险提示

各食用植物油生产者:

近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发现个别芝麻油、食用植物调和油中检出乙基麦芽酚。为规范兰山区食用植物油生产,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现作出如下提示:

一、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食品用合成香料,对食品的香味改善和增强具有显著效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不得添加到植物油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大米等28 种食品中。企业在食用植物油中添加乙基麦芽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

 《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顶格处罚,依法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前期,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将乙基麦芽酚列入监督抽检项目,持续对芝麻油、食用植物调和油等植物油开展监督抽检。市局已召开辖区食用植物油企业集体约谈暨风险提示会议,并将风险告知每一家企业,食用植物油生产者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排查防控风险。

三、各食用植物油生产者立即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库存散装、预包装植物油以及留样进行检验,排查调和油每一个单一品种是否符合要求,一旦检出乙基麦芽酚,立即召回全部已售出产品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企业要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外购植物油批批索取含乙基麦芽酚的合格检验报告,不得采购、使用含有乙基麦芽酚的植物油,更不得在植物油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乙基麦芽酚。

食用植物油属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强日常监管,从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油料采购和生产过程,加大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

来源:兰山市场监管


20200702/4a6f2160e96da902ec1979dd91e3dcd4.png


大众网报道:6月30日上午,山东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全市食品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暨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集中约谈会。

会议就食用植物油检测出塑化剂和乙基麦芽酚问题对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集中约谈和风险提示;

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抓好食品生产环节集中排查治理、固体饮料专项整治、复配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小麦粉企业专项检查、食用油检出乙基麦芽酚的风险提示等各项整治行动,提升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