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从事食用油加工那些事儿……

2019-11-30
摘要:

当事人虽不直接榨油用于销售,只是代客加工收取加工费,但也属于经营行为。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加工食用油用于销售或是代客加工赚取加工费,均需经登记领取《小作坊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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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某某涉未经登记从事食用油加工的几点思考

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2019年1月17日,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位于如皋市城北街道某小区北门外的一家榨油坊进行检查。当事人场所为两间平房和两幢二层楼房,后面一幢一层为当事人榨油场所,里面放置有一台榨油机。检查时,榨油机处于工作状态,当事人正在使用菜籽榨油,当事人场所内无其他食用油销售。当事人表示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经查,当事人在其所属房屋内使用榨油机从事代客加工食用油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不销售食用油,只使用客人提供的原料(菜籽、大豆、花生)进行榨油,收取加工费。加工费按照客人提供的原料重量计算,收费标准分别为菜籽0.25元/斤、大豆0.25元/斤、花生0.5元/斤。当事人从事上述活动已有十余年,但未对加工情况造册登记。

2018年,当事人为举报人加工了400斤菜籽,收取了100元加工费。举报人以油的品质不好、有白色沉淀,怀疑当事人在加工过程中掺假掺杂为由向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遂案发。

因当事人无食用油销售,仅收取加工费,且未对加工情况造册登记,故认定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用油加工的货值金额为可查证的加工费100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监督处理法律依据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监督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用油加工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二、罚款2000元。

案例分析

在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定性、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使用客户提供的原料进行加工,自身不采购原料,只收取加工费,也不对外销售自产的成品食用油。当事人不属于经营者,其也无法对加工的成品食用油的品质负责。因此,当事人无需领取《营业执照》及生产加工许可资质。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为他人提供来料加工的服务,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同时,当事人符合《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食品小作坊的定义:“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当事人从事来料加工食用油的活动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最终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第二种意见。当事人虽不直接榨油用于销售,只是代客加工收取加工费,但当事人收取加工费也属于一种经营行为。且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加工食用油用于销售或是代客加工赚取加工费,其场所均需要满足一定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条件,经登记领取《小作坊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本文由新如皋全媒湃 乐活君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