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生产销售劣质花生油油坊老板获刑受罚

2019-10-17
摘要:

近日,电白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劣质花生油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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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电白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劣质花生油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释法

花生油是很多家庭必备的食用油,我国对花生油中真菌霉素限量制定了国家安全标准,其中超标摄入可能引起致癌的黄曲霉毒素B1在花生油中允许的最大含量为20μg/kg。然而在食品监督部门严密的监管之下,仍有不法商家为了牟取私利,采取不规范的生产工艺或用劣质花生或霉变花生等生产超出国家安全标准限量的劣质花生油,危及消费者的人体健康。

近日,电白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劣质花生油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宣判后,杨某服判不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2016年8月开始,被告人杨某在茂名市电白区南海街道霞里经营某字号花生油加工店,生产、销售食用花生油。2018年5月21日,茂名市电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杨某经营的花生油加工店进行检查,发现成品花生油150KG(货值人民币3000元),抽取其中1.5KG经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黄曲霉素B1项目为31.7μg/kg,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20μ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及格。后杨某将剩下的148.5KG花生油全部销售完。2018年8月2日,茂名市电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杨某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均未缴交)。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B1含量为31.7μg/ kg,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含量20μg/kg,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杨某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办案法官提醒,生产加工花生油的作坊要注意对机器设备、储存油桶等生产环境的维护,及时清除残留物,采取规范、卫生的生产工序,同时定期将生产加工的花生油送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确保达到食用油国家安全标准。对于广大市民,则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在小作坊等地方购买花生油时要仔细查看店内是否有合法登记证,只选择购买经过严格检验的符合食用油安全标准的花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