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加香精冒充花生油,主犯获刑10年

2016-02-05
摘要:

  南海网海口2月4日消息:2012年6月,林某清和妻子卢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清作为主管人员,卢某某 [详细]

  南海网海口2月4日消息:2012年6月,林某清和妻子卢某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清作为主管人员,卢某某作为法人代表,在生产、销售调和油的过程中,没有添加花生油,却在包装瓶标注上冒充具有花生油成分予以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106万余元。该案历时三年多,终于尘埃落定,主犯林某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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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查获的劣质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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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方取证。

  诚信商家变心 制假油终被抓
 
  2003年,林某清和妻子卢某某开始成立海南厨来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厨来香公司)生产、销售花生食用调和油,卢某某是法人代表,林某清负责实际经营,主要出品“内当家”、“厨来运”、“大吉利”等品牌花生食用调和油。2012年3月,二人将厂址搬迁到秀英区文森村,但并没有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扩大生产规模之后,食用油的销路更加顺畅,价格稳健增长,市场供不应求。夫妻二人见此情形欣喜之情油然而生,便开始谋划如何才能在这样的市场中捞到更多金子。最终,他们决定不再进购花生压榨,而是在调和油中直接添加花生油香料。这样既能减少成本还能增加利润。
 
  2012年6月5日,海口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将生产销售伪劣食用油的林谋清夫妇抓获,当场扣获“大吉利”“内当家”“厨来运”等品牌食用油9.3万升,原料油10余吨,各种香精330公斤,同时还发现账册及发货单等票据。经鉴定后确定,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涉案食用油的销售金额达106.34万元。
 
  一审量刑畸轻检方提起抗诉
 
  秀英区检察院以林某清、卢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指控林某清作为主管人员,卢某某作为法人代表,在生产、销售调和油的过程中,没有添加花生油,却在包装瓶标注上冒充具有花生油成分予以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106万余元。
 
  庭审中,林某清推翻了自己之前的供述,只称自己销售给昌江一个做饼的老板5000元加了花生香精的油,因为对方嫌大豆油腥味太重,他才添加的花生香精。现场查扣的香精,林某清则辩称是自己给乐东一老板代购的。一审法院采信了林某清的一面之词,于2013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面对量刑畸轻的判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重新审核证据,提审讯问被告人之后,果断对此案提起了抗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14年10月11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重审后判决被告人林道清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5万元;判处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林某清、卢某某不服,聘请律师提出上诉。
 
  检方核查证据 二审维持原判
 
  上诉过程中,林某清辩护人辩护称,公诉人提供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出具的《检测结果说明》以及海南公平鉴定中心的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林某清即使在生产食用调和油中添加了少量花生油香精,也只是掺杂行为,并非以假充真,其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罪构成要件。针对林某清一方提出的北京市全监控中心没有对花生油DNA检测的技能许可,其出具的检测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公诉机关专门前往北京,找到鉴定专家做了笔录,还带回了该中心的资质证书并将这两份证据提交给了法庭,以证明北京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和检测能力,该中心检测花生种属特异性基因的检测方法获得了家计量认证。检察机关认为,林某清在生产销售调和油的过程中,没有添加花生油,却在包装瓶上标注具有花生油成分予以销售,以假充真。厨来香公司多名员工的证言亦证实公司从未进过玉米油、芝麻油、菜籽油等油品。
 
  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意见,认为林某清作为厨来香公司的主管人员,卢某某作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在生产、销售调和油过程中没有添加花生油,却在包装瓶标注上冒充具有花生油成分予以销售,以假充真,销售金额106万余元,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林某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林某清往调和油中加香精的犯罪事实,有其夫妻二人的供述,厨来香公司多名员工的证言,以及鉴定意见等相互佐证。2015年7月2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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