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统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7-12-09
摘要:

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统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粮调〔2007〕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精... [详细]

    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统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粮调〔2007〕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精神,建立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销预警体系,加强对食用植物油市场调控和信息监测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建立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统计信息报告制度。经报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从2008年起在现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增设“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统计旬(月)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和范围
  “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统计旬(月)报表”报送的项目包括油脂类的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棕榈油、其他油,油料类的油菜籽、花生、大豆等品种;报送内容为食用植物油脂油料购进、销售、加工、进出口、库存和价格等主要指标。食用植物油脂油料旬(月)报填报对象是辖区内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具体报送表式及填报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统计时点和启动时间
  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启动时间为2008年1月1日。食用植物油脂油料旬(月)报统计时点为每月10日、20日和当月最后一日,报送时间为统计时点期后第2日。每月12日、22日报送上、中旬十天期间发生的油脂和油料的收购、销售、进出口、期初和期末库存,以及旬末价格等数据,每月2日报送上月1日至月末的相关统计数据。
  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统计旬(月)报须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逢节假日可顺延2~3天。
  三、报送方式和要求
  为确保企业上报统计信息的安全、便捷、高效,请各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食用油统计系统”报送平台,并将报表同时报送国家粮食局和本省(区、市)粮食局。各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进入国家粮食局报表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另行通知。
  请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按照规定制作并报送本单位的统计报表文件名。旬(月)报文件名由12个字符(数字和英文小写字母)组成,前6位为数字(表示年月),第7~8位为英文字母sx、zx、yb(分别表示上旬、中旬、月报),第9~10位为数字(表示地区代码),最后两位为数字(代表企业代码)。例如,文件名“200801yb1101”表示“北京市古船油脂有限公司”2008年01月份报表。
  四、加强协作,认真做好食用植物油统计工作
  建立对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统计旬(月)报制度,是适应当前国内食用油供求市场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导本辖区有关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做好旬(月)报统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加强对有关企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的培训,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确保重点食用植物油统计信息报告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各省(区、市)粮食局要严格遵守《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做好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