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首次明确地沟油定罪标准

2013-05-03
摘要: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计22条,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其中首次明确提出,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 [详细]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计22条,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其中首次明确提出,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定罪。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副庭长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就解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案件大幅攀升不法分子顶风作案


  问:解释中为何要对食品安全犯罪作出如此严厉的惩治规定?


  答: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近三年来,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案件。


  地沟油加工食用油保健品加伟哥都会定罪


  问:解释中如何明确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法律适用标准?


  答:解释首次从3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是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三是若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瘦肉精等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问:食品滥用添加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司法解释对此如何规定?


  答:解释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一是将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细化为“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二是针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中的滥用添加问题,明确刑法规定的“食品”除加工食品之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三是明确食品滥用添加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如非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蛋白粉”、“工业明胶”、“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饲料等,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危险,应依法予以严惩。基于这类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解释》第十一条明确提出应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鉴于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解释》还明确,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