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宣判国内最大地沟油案,主犯被判死缓

2014-01-06
摘要:

来源:齐鲁网作者:张帅 齐鲁网济南1月7日讯(记者张帅)今天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宣判。其中,被告人朱传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于海波犯... [详细]

来源:齐鲁网 作者:张帅


  齐鲁网济南1月7日讯(记者 张帅)今天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宣判。其中,被告人朱传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于海波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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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这也是也是迄今为止国内制售数量和涉案金额最大的“地沟油案”。


  兄弟三人联手制售“地沟油” 销售金额逾5千万


  2001年3月,被告人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兄弟三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平阴县孔村镇郭柳沟村油厂(系个体经营)从事动物油加工、销售,2005年转向“泔水油”的回收再加工业务。2007年3月,三人在油厂原址注册成立平阴县孔村镇城南兴财油厂(系个体经营),并组建南车间,从事生物柴油、动物油的收购、加工、销售。2009年3月,三人出资以朱传清的连襟杜恒强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发达公司,在原厂基础上组建东车间,从事生物柴油、油酸、硬脂酸及植物沥青等工业用油的生产、销售。


  自2006年起,先后从山东、北京、江苏、新疆等地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在西车间生产“地沟油”,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地沟油”冒充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地沟油”销售给山东省聊城市昌泉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千门商贸中心、济南大中粮油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添仓粮油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三丰路亚辉粮油经销部、湖北省监利县永兴英华食用油门市部等17家食用油经营户,销售金额共计52 418 544.2元。


  在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三人的招募下,被告人杜恒强于2003年到该公司从事动物油收购,2007年至案发期间负责公司生产管理,被告人蒋卫东于2006年到该公司任西车间主任,主要负责设备的维修和西车间的生产,被告人杜恒才、朱传国、刘兴善先后于2003年、2006年、2009年春节到该公司任业务员,负责“泔水油”的采购和“地沟油”的推销,被告人朱洪涛于2008年3月到该公司负责卸装“泔水油”和灌装“地沟油”,被告人刘恒亮于2010年10月到该公司,负责在西车间过磅和收取油款,上述被告人在明知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的公司用“泔水油”生产“地沟油”,并将“地沟油”冒充食用油销售的情况下,仍参与生产、销售活动。案发后,蒋卫东、朱传国、刘恒亮到公安机关投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公司税款


  发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购进的“泔水油”没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售生产的油酸、硬脂酸产品时须向对方出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能抵扣税款,被告人朱传清向马玉旺(系食用油个体经营户,另案处理)提出帮忙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马玉旺同意,并在发达公司与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益海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青岛渤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没有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以发达公司名义与对方签订虚假合同,让对方给发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帮助发达公司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金额合计l3 353 312.68元,税额共计1 735 930.72元,价税总计15 089 243.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数额特别巨大;发达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朱传清、朱传波作为发达公司的业务及财务负责人,具体实施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朱传峰、杜恒强、杜恒才、朱洪涛、蒋卫东、朱传国、刘兴善、刘恒亮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朱传清、朱传波的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二人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朱传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传清、朱传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依法分别判处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粮油内掺入地沟油多家药企“中招”


  当天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宣判了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海波、邢洪生、被告单位大中粮油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太金、于召荣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被告人于海波、邢洪生共同注册成立千门商贸(非法人独资企业),从事粮油销售等业务。于海波、邢洪生为获取高额利润,自发达公司、博汇公司、格林公司低价购进以“泔水油”为原料生产的“地沟油”,尔后按比例掺入四级豆油中,销售给齐发药业、倚天药业、内蒙古公司等多家制药企业,期间,为避免引起他人对千门商贸独家长期向上述制药企业供货的注意,于海波、邢洪生遂于2009年10月以于海波的妻子张红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大中粮油,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与千门商贸交替向上述制药企业销售勾兑后的豆油,自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两公司共计销售32 628.38吨,销售金额280 202 899.26元,其中,于海波负责千门商贸和大中粮油的全面经营活动,邢洪生负责采购和财务管理,刘太金、于召荣负责在夜间购进“地沟油”并负责勾兑、运输等工作。于海波、邢洪生、刘太金参与了全部销售活动,自2010年12月,于召荣参与销售金额77 533 863.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海波、邢洪生、刘太金、于召荣在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决被告人于海波、邢洪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太金、于召荣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