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警惕国外植物油密度欺诈

2009-02-11
摘要:

近日,张家港检验检疫局连续检验出2船次来自印度尼西亚的棕榈油严重短重。根据该局实验室对这2批次货物检测得出的密度数据,一船棕榈油短重103公吨,短重率达8.6‰;一船棕榈油短重31公吨,短重率达7.1‰。究其短重原... [详细]

    近日,张家港检验检疫局连续检验出2船次来自印度尼西亚的棕榈油严重短重。根据该局实验室对这2批次货物检测得出的密度数据,一船棕榈油短重103公吨,短重率达8.6‰;一船棕榈油短重31公吨,短重率达7.1‰。
    究其短重原因,检疫人员发现发货人提供的装货港货物密度偏大是引起短重的最重要的因素。近年来,国外部分植物油贸易商或发货人通过夸大货物标准密度并且减少密度温度系数(温度每变化1℃其密度的变化值)进行欺诈是各个植物油进口口岸所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并有越演越烈之势。他们为取得经济利益最大化,往往人为的制造误差,有意地减少装船数量。这种“并不高明却最有效”的欺诈手法,应引起国内进口商及相关责任人的足够重视。在国际贸易中,散装植物油通常采用容量计重的方式进行结算,货物的重量是通过“货物的体积乘以密度”来计算,发货人提供的货物密度偏大,用于结算的货物重量也就偏大。上述2船次货物,换算到货物实际温度下的密度,相差达到近5.0‰。这就意味着1000立方米货物,将多算近5吨货物。而且,根据国际上“5‰之内免赔”的惯例,收货人不能向境外发货人索赔。仅因为货物密度的原因,国内收货人就承受了严重的损失。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的进口植物油企业,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时,把“密度条款”写进贸易合同的数重量条款。要求发货人装货前提供货物密度表并提供装货港岸罐重量检验证书,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连同发货人委托的检验机构在装货港进行联合检验,如发货人提供的密度与到港后我们实际检测的密度差异过大,应以我们实际检测的货物密度计算装货港数量或力争签订以卸货港岸罐计量数作为最终付款依据的条款,以降低贸易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张家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施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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