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意见稿编制说明

2019-08-08
摘要:

8月7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经研究、试验和验证,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月7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同时发布了《食用调和油》文本(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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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

国粮办发〔2019〕242号

各有关单位:

《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经研究、试验和验证,已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SC2),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

联系人: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吴建宝

联系电话:027-83910015

电子邮箱:tc270sc2@163.com

附件:1.《食用调和油》文本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2. 意见汇总处理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1、工作简况

1.1制定《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居民的食用油消费量大大增加,2018年我国植物油消费总量近3850万吨,2017年按联合国网络发布的中国人口数14.1亿计算,2018年我国人均食用油的年消费量为27.3kg,超过了世界人均食用油消费量24.4kg的水平。

食用调和油是我国食用油产品的大品种,是大众消费的植物油品种之一,以其独特的产品特点和价格优势丰富着我国城乡所有的超市和农贸市场。食用调和油也是我国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中的主要产品,每年消费量达近500万吨,占到小包装油脂总量990万吨的一半,但是很多消费者因为不知道生产者到底是用何种油配制,影响了食用调和油的市场。

目前用于食用调和油的原料除了中国消费者认可的大宗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等)外,由于受到植物油的原料来源和价格因素的影响,也不排除采用分提的棕榈油、棉籽油。据相关统计资料表明,2017年棉籽产量达到1100万吨,棉籽油产量约110万吨。从目前的市场调研结果看,全国各地的超市和农贸市场以棉籽油产品销售的小包装商品很少,均以散装植物油的方式流通,流向食用调和油生产企业,作为调和油的原料,但在市场中销售的各类食用调和油产品的标签配料中却很少标识。另外,近年来我国棕榈油进口量呈持续增长的态势。

据海关统计资料,2000年进口139万吨,2017年进口量已达507.9万吨,2018年进口量为532.7万吨。在食用油主销区域建设了大量棕榈油分提厂,生产分提棕榈油,约200多万吨棕榈油用于方便面等食品加工业,其余的近200万吨分提棕榈油进入食用调和油产品中。但在市售的食用调和油产品的标签中却很少标识。现行《食用调和油》(LS/T10292)标准是原国内贸易部1998年颁布的行业标准,该标准对调和油的定义是“根据食用油的化学组分,以大宗高级食用油为基质油,加入另一种或一种以上具有功能特性的食用油,经科学调配具有增进营养功效的食用油”,在标准中没有对产品的各原料油含量(比例)或各种脂肪酸组成标识做出明确规定。

研究制定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是一项非常有必要的工作,不仅可以规范食用油市场,对加强我国食用调和油市场的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也将推动我国食用调油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1.2任务来源、协作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的制定项目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茶叶中硒含量的测定>等561项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正式下达的工作任务,项目编号:20050509-T-449。该标准制定任务下达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负责起草,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武汉轻工大学、江南大学、中粮集团、中储粮油脂公司、山东鲁花集团、山东龙大公司和益海嘉里集团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组,开展本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学研究院薛雅琳研究员负责标准文本起草。

1.3主要工作过程

为了完成好标准制定工作,使制定的标准适应市场需要,起草组按照标准制订的程序,先后完成了多个版本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2005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研讨会,参会的九位油脂行业专家和18家大型植物油加工企业代表就《食用调和油》中标准的范围、分类、质量要求的内容、标签、包装、储存和,由运输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讨论。2006年起草组多次与植物油专家讨论标准的技术内容,吸纳我国大型食用油生产企业参与制定。2007年多次研讨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由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第十六届学术交流年会上研讨,各位会长、副会长和大型油脂企业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肯定了标准的范围、分类、质量要求的内容、标签、2包装、储存和运输等。起草组向全国科研、设计、加工和质检等单位发征求意见函,在汇总、处理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提交全国粮标委秘书处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2008年10月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会在青岛召开第一届十一次工作会议审定《食用调和油》等标准,审定通过了标准的《送审稿》和相关材料。在审定材料中通过实行脂肪酸组成或比例标识和留样追溯条款的设置,杜绝随意勾兑、各种原料油含量检验难的问题。但在标准审定会上就“以一个生产批次为追溯单元,每个生产批次所用的原料成品油、调配好的成品油和其他添加物均应封样留存,并记录相关质量和工艺信息。留存样品应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低于本批次产品的保质期”等内容受到个别企业委员的质疑。2008年10月30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邀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粮油学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营养学会、有关科研院所院校、检验机构以及食用调和油加工企业约70余位代表在北京召开了《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座谈会,再次对《送审稿》中有争议的内容充分研讨,会议形成“由全国粮标委对通过的《送审稿》按照审定意见再作进一步修改,尽快形成《报批稿》报批国家标准委审批”。2009年5月《食用植物调和油》报批材料送国家标准委审批。

2011年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对食用调和油监管工作的安排,《食用植物调和油》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起草组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的制修订,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定义、命名和标签标识等内容纳入,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程序,于2015年12月通过审定。2018年6月21日发布,2018年12月21日实施。

2015年国标委退回《食用植物调和油》国家标准报批材料。2018年6月全国粮标委根据颁布的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中有关食用植物调和油的相关内容,再次启动《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的制定。起草组根据食用调和油目前市场存在种类多、价差大、质量参差不齐,特别是食用调和油在标签上标注了各种原料油的配方比例,需要科学、合理和可操作的评价方法进行确认,研究了“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检验方法”和完善《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前往中粮集团油脂公司、益海嘉里集团公司、中储粮镇江油3脂公司、九三粮油工业集团公司、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香驰控股有限公司、山东龙大植物油有限公司、西安邦琪制油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西王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三星集团、上海佳格食品有限公司、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等国内食用调和油主要生产企业,与生产一线的调和油配方研发和质量控制技术人员就《食用调和油》质量要求设置和“比例一致性检验方法”进行充分调研。为了验证测试,上述企业不仅提供不同批次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样品,也按照“比例一致性检验方法”对正在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和原料油进行检验,印证了《食用调和油》标准中设置的质量指标和限量范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也为“比例一致性检验方法”中调和油脂肪酸测量值的误差范围提供数据支持。同时,起草组采用“比例一致性检验方法”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分析,进一步佐证方法。在汇总分析数据和验证比例一致性检验方法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2018年11月20日起草组向全国油脂生产、科研、设计、质检、流通等37个相关单位发出“关于征求《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意见的函”,回函的单位数22个,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11个。在汇总、处理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形成《征求意见稿》。

2编制原则

2.1国家标准的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结构、技术要素及表述方法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GB/T20001.4-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写,并注重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方法建立在科学研究、验证、充分使用基础上。

2.2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的确定

项目立项后,起草组查阅了国内外大量文献资料,整理了现行食用调和油各项指标的检测方法,其中食用调和油的气味、滋味,色泽,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含量、不溶性杂质含量、酸价、过氧化值、饱和脂肪酸含量、反式脂肪酸均采用相关国家标准方法进行检测,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检验通过引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法和规范性附录结合的方式,研究和验证并建立方法。

2.3主要技术内容

4本标准根据我国食用调和油的原料及加工方法,在大量样品检测数据和调研资料的基础上形成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质量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识、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可追溯性等要求等。

3主要技术内容质量指标的确定

3.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和油的术语和定义、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识、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可追溯性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混合调配的商品食用油。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根据最新颁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对本标准中的引用文件主要包括: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GB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5009.2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

GB/T5490粮油检验一般规则

GB/T5524动植物油脂扦样

GB/T5525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

GB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T15687动植物油脂试样的制备

GB/T15688动植物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17374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30354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

GB/T37029食品追溯信息记录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

3.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参照了《粮食、油料及其加工产品的名词术语》(GB8869)、《粮油名词术语理化特性和质量》(GB/T26631-2011)、《粮油名词术语油脂工业》(GB/T8873-2008)等中的相关名称和定义而确定。其中:

食用调和油是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

食用植物调和油是引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中对于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定义。

3.4质量要求

食用调和油质量要求包括原料要求、质量指标(气味、滋味、色泽、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含量、不溶性杂质含量、酸价、过氧化值、饱和脂肪酸含量、反式脂肪酸和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和食品安全要求。

3.4.1原料油的要求

目前,食用调和油所用食用原料油有植物油、动物油和新食品原料,本标准规定“所用食用原料油应符合各种食用油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应符合其公告及相关法规要求”。是因为所有植物果实(籽粒)和动物都有油脂,只有国家、行业颁布相关产品标准的各种油脂才可以作为食用调和油的原料油。

3.4.2质量指标

食用调和油的质量要求不再分类别或等级,设置气味、滋味、色泽、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饱和脂肪酸含量、反式脂肪酸和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等9个质量指标,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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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气味、滋味、色泽、透明度、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质量指标的确认,均借鉴植物油产品标准的相关指标。经采集食用调和油生产线的样品分析其品质,结果见表2,均符合本标准表1规定的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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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成人血脂异常防治指南(2016年)》显示,2012年中国成人血脂异常患病率为40.4%,比2002年的18.6%有大幅增加;根据2017年版《中国2型糖尿病防治指南》,我国2型糖尿病的患病率为10.4%;根据2017年11月发布的《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及2018年即将发布的《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7年修订版)》估算,我国已有超过2.9亿的高血压患者,且1/3的人都患有高血压。这表明慢性病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死亡的主要杀手,而《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调查报告(2015)》指出过量饮酒、吸烟、运动不足、高盐、高脂饮食等均是造成慢性病的危险因素。因此在饮食方面,食用油对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是有重要作用的。有证据表明,血脂水平升高,特别是血清胆固醇水平的升高,是动脉粥样硬化的重要因素,而膳食中饱和脂肪酸则与血清胆固醇升高有关,世界卫生组织和《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2013版)》都建议饱和脂肪酸的摄入量应低于膳食总能量的10%。所以,在本标准中设置饱和脂肪酸限量≤25%。饱和脂肪酸存在于所有的动、植物性食物脂肪中,饱和脂肪酸分别为辛酸(8:0)、癸酸(10:0)、月桂酸(12:0)、豆蔻酸(14:0)、棕榈酸(16:0)和硬脂酸(18:0)等。

植物油在精炼过程中反式脂肪酸的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高度重视,许多国家已经纷纷发表声明或出台政策,以降低反式脂肪酸的摄入,提高本国居民健康水平。总体而言,其监管呈现越来越严格的趋势。2019年4月25日,欧盟委员会颁布新规要求,食品所含的每100克脂肪中,人造反式脂肪含量不得超过2克,以保护消费者健康。超标食品在2021年4月1日前必须从欧盟下架。

我国原卫生部在2007年文件中提到“远离反式脂肪酸”。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WHO/FAO)下属的饮食、营养及慢性疾病预防专家委员会于2003年初发布《膳食营养与慢性疾病》报告,建议TFA的最大摄取量应在日均总能量的1%以下。所以,食用调和油的质量指标设置反式脂肪酸的限量,引导加工业使用优质的原料生产调和油。

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的设置是按照食用调和油商品所标识的比例,规范实验室样品的制备,按照GB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中归一化法检验,经核算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中食用原料油比例标识的真实性,其实具体内容和实例见附录A和附录B。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方法,对采集的不同批次的食用调和油分析检测,其中一批次的分析结果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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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食品安全要求

由于所用食用原料油有植物油、动物油和新食品原料,应根据产品配方执行GB2716、GB10146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须按GB2760执行,为防止以假乱真,但不得添加任何香精、香料;当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时应按GB14880执行。

3.4.4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是保证国家标准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为各级政府监督部门提供的有力工具。本标准对所采用都是现行有效的检验标准方法。比例一致性检验没有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但是这个指标是评价食用调和油追溯的关键指标,增加规范性附录B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检验方法。是在本标准追溯要求的基础上,按照食用调和油商品所标识的比例,规范实验室样品的制备,引用GB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中归一化法执行。

3.4.5检验规则

标准中检验规则包括了一般规则、扦样、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判定规则5项内容,并做了具体要求。在出厂检验中规定“检验批次为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和同生产控制参数加工的产品为一个批次”,符合目前我国食用调和油生产现状。型式检验规定“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或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应按照本标准4.2、4.3、4.4规定检验”。

判定规则是质检机构执行本标准对食用调和油进行准确判定的重要条款。

(1)当每批产品所用的食用原料油不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的成品质量等级时,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是遵循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2.3规定必须是食用油。

(2)产品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表1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是规定食用调和油的质量须全项符合表1的限量要求。

(3)食用原料油标识允许相对误差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执行。即当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除食用植物调和油之外的其他食用调和油参照执行)。是按照本标准附录B食用调和油比例一致性检验方法进行检测的结果判定。

3.4.6标签和标识

为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要求。食用调和油的产品名称只能标识为“食用调和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名称不得更改。

由于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规定食用植物调和油原料油比例标识是强制要求的内容。本标准的包装产品和散装产品还应在包装或随行文件上标识下列内容:(1)各种食用原料油的名称和比例;(2)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见表4);(3)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用原料油中,只要有一种油是采用转基因油料生产的食用油,就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标签中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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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

包装要求:符合GB/T191、GB/T17374和国家有关的规定。

储存要求:应储存在卫生、阴凉、干燥、避光的地方,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尤其要避开有异常气味的物品。如果产品有效期限依赖于某些特殊11条件,应在标签上注明。

运输要求: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

散装运输应符合GB/T30354的要求。车、船等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持清洁、卫生。

销售要求:食用调和油的零售终端不得脱离原包装散装销售。是为了保证食用调和油的品质安全,以防掺杂使假的现象发生。

3.4.8可追溯性要求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手段,标准中设置了产品可追溯性的内容。(1)每一个生产批次的食用调和油为追溯单元。(2)追溯信息记录按GB/T37029执行。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出现食品安全风险时可追溯。(3)溯源样品保存:每个生产批次所用的各种食用原料油和对应加工的食用调和油(包括食用植物调和油)均应封样留存,各种食用原料油样品量不得少于100mL,并记录质量等级和加工工艺信息。(4)溯源食用原料油存储期:应妥善保存,存储期不得低于本批次产品的保质期。便于佐证市场流通的食用调和油商品。

4、技术经济论证及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食用油是人们的日常必需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用油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目前我国食用油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形成了以大豆油、花生油、调和油等食用植物油种类为主的消费局面。同时食用油市场开始从卫生、安全用油阶段步入健康、营养用油的新发展时期。具统计资料显示:我国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近1600多个,品牌约600多个;但是食用油产业原料供给、价格竞争、加工能力过剩、质量安全等问题困扰着整个行业。除了质量问题外,食用调和油配比之争与调和油产品冠名不规范等问题在业内闹得沸沸扬扬,使得国人对食用油的安全空前关注。

食用调和油作为一种的弥补单品种植物油营养单一的食用油品种,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我国消费者的厚爱。但由于食用调和油目前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使得食用调和油的原料、生产、市场难以监控,应验了“油掺油鬼都愁”老话。消费者很难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大中型诚信企业也急切感到的需要有科学合理、可操作性的技术标准指导生产,规范市场。目前,食用调和油市场主要品质问题:

(1)采用廉价原料随意勾兑现象比较普遍;

(2)食用调和油标签的标识混乱,不真实标注配料,名称与内容不符等;

(3)由于各种植物油混合后很难识别,造成质量监管漏洞,影响到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食品安全。

为了在今后生产、流通、储存过程中保证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品质,确保公民的饮食安全,需要相应的规范和标准支持。本次制定《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总体与现行的单品种植物油产品的国家标准质量指标基本一致。近年来,我国食用调和油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食用调和油产品的营养特性要求越来越高,标准起草组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实际国情,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弥补现行行业标准的不足,研究制定《食用调和油》国家标准。

食用调和油是我国食用油产品的大品种。据统计我国知名油脂品牌(金龙鱼、福临门、鲁花、多力、长寿花、西王、九三、海狮等)食用调和油产品均占其所有植物油总销量的40%。这一类型的产品遍及我国城乡的大小超市和农贸市场,也倍受我国消费者青睐。所以,为了规范市场,促进生产,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国家制定《食用调和油》标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规范国内食用调和油商品市场;

(2)促进食用调和油这一商品的健康发展和进步;

(3)促进与国际间同类商品质量的接轨和贸易;

(4)保护国家、消费者和生产经营厂商的利益。

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升品质和改善公众营养,聚焦突出食用油

的营养特征,引导加工业生产出富有营养的食用调和油产品,提升油脂行业整体

水平。

5、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起草组未查询到相关国际标准。日本的食用调和油标准内容与本标准比较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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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的制定与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无矛盾和冲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本标准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1014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的要求,也引用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等多项强制性标准。

7、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8、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建议本标准暂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9、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于规范食用调和油市场,提高食用调和油食用安全和营养水平,指导生产发展,提高食用调和油产业化科技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建议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本标准的宣贯实施,在各有关食用调和油的科研、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实施本标准,建议授权有关质检机构、各省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监督检查标准的实施情况,充分发挥质检机构技术优势和监督职能。

(1)首先应在实施前保证文本的充足供应,让每个使用者都能及时得到文本。这是保证新标准贯彻实施的基础。

(2)发布后、实施前应将信息在媒体上广为宣传。尤其在食用调和油的主要消费区,更要加大宣传力度。

(3)本次制定,不仅与食用调和油生产厂家有关,而且与每个食用调和油消费者有关。对于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的疑问,要在媒体上撰文事先予以解释。

(4)要分别标准的不同使用对象,消费者、生产厂家、质量监管部门等,有侧重点地进行培训、宣传。

(5)实施的过渡期宜定为6个月。

(6)建议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新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测。

10、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建议废止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